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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權的爭執能否聲請假處分?
對此問題,最高法院認為,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規定,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所為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不僅指為請求標的之物,其從前存在之狀態將有變更而言,並包括已有變更者在內。故就通行權爭執定暫時狀態時,非不得命通行地已有變更者回復從前存在之狀態。是以,通行權的爭執聲請假處分,可命其通行地暫時供通行,或命通行地已有變更者回復從前存在之狀態皆無不可。
發佈日期: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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