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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之共有人能否僅就其中一部分共有土地請求分割?
土地分割旨在消滅共有關係,除非共有人間有保留部份共有物之特約外,應消滅共有關係,使成為單獨所有(司法院80.04.26八十院台廳一字第○三四八○號函、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八號判決)。
發佈日期:200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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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上之抵押權是否因分割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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