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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刷卡或簽發本票方式支付定金,事後反悔不買,能否拒絕付款?
  按買方與建商(代銷商)接洽購屋事宜後,接待人員往往會鼓吹當事人支付定金以保留購買權,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如買方以開立本票或刷卡方式支付定金,事後反悔不買,依上揭規定定金應由賣方沒收,買方仍有支付卡款或票款之義務。因此,是否支付定金,應該審慎決定。更不可誤認刷卡或簽發本票並非支付現金,即失去警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