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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部分期款後無力再繳,所繳款項是否會被全部沒收?
  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八十次委員會議通過「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故買方因繳交部分期款後無力再繳,致違反付款約定者,賣方所得沒收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以免予賣方因此取得顯不相當之利益。惟實務上,仍有許多買賣契約約定若買方未能依約繳交期款時,則全部已繳金額均視為違約金,而得由賣方予以沒收者。此際,若可認為該約定之違約金顯然過高,超過契約解除時賣方所可能遭受之損害數額時,亦可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而要求返還剩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