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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固期間內已發現之瑕疵,經通知建商修繕未果,是否保固期滿建商即可免責?
  按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通常預售屋買賣契約,均會約定建商之保固責任與期間,其性質為建商於特定期間內負擔較重之瑕疵擔保責任,如買方於保個期間通知建商瑕疵之事並請求修復,建商怠於修復,縱保固期間已滿,應認建商之修復責任尚未解除,買方仍得請求建商履行之。惟實務上為免爭議,買方應審慎蒐集,保留相關證據,以免投訴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