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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之屋主可否於拍定後繼續居住使用?
  房屋遭查封時,屋主並非立即喪失該屋所有權,自仍得依法行使權利,而繼續占有使用。蓋按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時,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第九十八條第一項:「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故拍定人繳納價金後取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時起,即取得法拍屋之所有權,而原所有人此際才喪失所有權,因此,若非取得拍定人之同意,於拍定後即不得繼續居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