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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物滅失,地上權是否消滅?
  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土地之權」。我民法上的地上權既為使用他人土地之權,故地上物之有無,與地上權存續無關。先有地上物存在,固可設定地上權,無地上物存在,亦無礙於地上權的成立。地上物滅失後,地上權並不消滅,地上權人仍有依原定內容使用土地之權。故民法第八百四十一條規定:「地上權不因工作物或竹木之滅失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