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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擁有地上權能否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強制執行之標的(或稱客體)乃債務人之責任財產(指債務人之財產中,得為強制執行客體之財產總稱)。原則上債務人之總財產中,除法律基於保障債務人之最低生活,或因財產權之性質等,不許作為執行之對象外,凡具有金錢價值者,不問其為動產、不動產、船舶或其他財產權均得為執行之對象,所以地上權亦能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地上權乃以不動產為權利之標的,且與不動產所有權同須辦理登記。通說認為我國雖未如外國立法明文規定依不動產執行,但亦應為相同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