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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人積欠地租應如何催討?
倘地上權人有積欠地租時,可分為下列三種方式催討: 1.以存證信函催告:   存證信函雖非法院之文件,但仍可達到通知催繳地租之目的。倘地上權人仍是置之不理,土地所有權人只得透過法律途徑索討。 2.聲請支付命令:   土地所有權人(債權人)直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地上權人(債務人)未於規定期間(送達後20日)內異議,則法院會再發確定證明書予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再持支付命令裁定和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獲得清償。   聲請支付命令後,倘債務人於規定期限內異議,則債權人當初之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或是聲請調解,之後即進入一般訴訟審理階段。 3.提起民事訴訟:   土地所有權人(債權人)直接向第一審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給付地租之訴」,法院會開庭審理該案,之後會作出判決,待最終無法上訴或無人上訴為止,法院會並發給土地所有人(勝訴之一方)確定證明書,土地所有人持判決正本和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地上權人之財產獲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