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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一定會被拆除?
  違章建築如果只是沒有辦理申請建築許可執照,擅自動工建造,而對建築物的位置、高度、結構、建蔽率等,都不違反當地都市計劃及建築法令,而且獲得土地使用權者,為程序違建。此時須依照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備具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即建設局或工務局,補行辦理申請建築執照手續。並接受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之罰鍰。   惟必要時,還是可以強制拆除其建築物。至於對沒領到建築物許可執照,擅自動工建築的建築物,如果建築物本身在土地的產權方面既無所有權,又無使用權,亦不合建築法或都市計劃法之各種規定,此種實質違建無法補辦申請手續,依法要受拆除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