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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一‧前言:   由於規劃不當及管理不良,造成農村社區缺乏特色,且建築雜亂無章。雖有不少居民有能力新建或改建舊有房屋,但大多未經良好規劃設計與整體開發,而使視覺上或實用性上都打折扣。故政府為促進土地利用,改善生活環境而89年1 月特制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並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設重劃會辦理。 二‧實施範圍 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鄉村區、農村聚落及住民聚落。 三‧重劃負擔(請詳參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1‧費用負擔 2‧土地負擔 四‧土地分配及效力 1‧重劃區內土地,扣除依規定提供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 2‧重劃前土地已有建築物,且不妨礙重劃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其原有位置分配。同一土地所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面積標準者,應逐宗個別分配;其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得以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 3‧分別共有土地,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且其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但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 算。 4‧重劃前土地位於重劃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其分配位置由主管機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 5‧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配之面積,未達成合併後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應以現金補償之;其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於重劃後深度較淺或地價較低之土地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之。 6‧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用人限期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接管者,自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 7‧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 五‧賦稅減免 1‧重劃期間地價稅全免。 2‧重劃完成後地價稅減半徵收兩年。 3‧重劃總負擔列為改良土地費用。 4‧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減徵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