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的課徵範圍及納稅方法
一.課稅憑證種類範圍
1‧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
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
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
不包括在內。
2‧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3‧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 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
、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
動產所立憑據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二.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1‧憑証名稱:銀錢收據
稅率或稅額:按金額4/1000計貼押標金按金額1/1000計貼
納稅義務人:立據人
2‧憑証名稱:買賣動產契據
稅率或稅額:每件稅額新台幣十二元
納稅義務人:立約或立據人
3‧憑証名稱:承攬契據
稅率戓稅額:按金額1/1000計貼
納稅義務人:立約或立據人
4‧憑証名稱: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
稅率或稅額:按金額1/1000計貼
納稅義務人:立約或立據人
三.納稅方法
(一)貼用印花稅票或繳納時限: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
(二)實貼印花稅票:
1.可於合作金庫、郵局、農會、信用合作社及部分銀行購買印花稅票
(面額有一、三、五、十、十二、二○、五○、一○○元等八種),
並貼於應稅憑證上,在每枚稅票和憑證紙面的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
,個人得以簽名、畫押代替圖章。稅票連綴處,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
縫者,得以稅票連綴處為騎縫註銷。
2.每件依稅率計算,印花稅額不足及尾數不足新台幣一元的部份,不必
貼用印花稅票(即採整數貼花原則)。
(三)使用繳款書:
1.申請用繳款書繳納:
應稅憑證金額巨大,不方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開
給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之「通知及收據聯」粘貼於憑
證上。
2.彙總繳納:
(1) 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便逐件貼花、銷花之公私營業或事
業組織,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彙總繳納。其經核准者,應以每兩個
月為一期,分別於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
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
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2) 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彙總繳納稅額不足及尾數不足新台幣一元
之部份,均免繳納。
發佈日期:200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