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不動產 >土地代書 >土地相關稅法常見問題
印花的課徵範圍及納稅方法
一.課稅憑證種類範圍  1‧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         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         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         不包括在內。  2‧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3‧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 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         、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4‧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         動產所立憑據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二.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1‧憑証名稱:銀錢收據    稅率或稅額:按金額4/1000計貼押標金按金額1/1000計貼    納稅義務人:立據人  2‧憑証名稱:買賣動產契據    稅率或稅額:每件稅額新台幣十二元    納稅義務人:立約或立據人  3‧憑証名稱:承攬契據    稅率戓稅額:按金額1/1000計貼    納稅義務人:立約或立據人  4‧憑証名稱: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      稅率或稅額:按金額1/1000計貼      納稅義務人:立約或立據人 三.納稅方法 (一)貼用印花稅票或繳納時限: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 (二)實貼印花稅票:   1.可於合作金庫、郵局、農會、信用合作社及部分銀行購買印花稅票   (面額有一、三、五、十、十二、二○、五○、一○○元等八種),    並貼於應稅憑證上,在每枚稅票和憑證紙面的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    ,個人得以簽名、畫押代替圖章。稅票連綴處,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    縫者,得以稅票連綴處為騎縫註銷。   2.每件依稅率計算,印花稅額不足及尾數不足新台幣一元的部份,不必    貼用印花稅票(即採整數貼花原則)。 (三)使用繳款書:   1.申請用繳款書繳納:    應稅憑證金額巨大,不方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開    給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之「通知及收據聯」粘貼於憑    證上。   2.彙總繳納:    (1) 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便逐件貼花、銷花之公私營業或事      業組織,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彙總繳納。其經核准者,應以每兩個      月為一期,分別於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      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      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2) 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彙總繳納稅額不足及尾數不足新台幣一元      之部份,均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