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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三角移轉要注意!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日期: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六三○三號 說  明: 一、有關不動產所有人經由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之案件   ,如其移轉給特定人之行為(第二次移轉)係在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前者,   仍應依本部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台財稅第八三一五八三一九三號函辦理,如   該行為係在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以後者,不再依上開函進行輔導,應逕行查明   依法處理。   如經查明其移轉予第三者以及第三者移轉予特定人之有償行為係屬虛偽者,   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並依同法第四十六條處   罰鍰及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追究刑事責任,其有教唆或幫助者,亦應依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追究刑事責任。 二、各稽徵機關應加強宣導,請納稅義務人勿以此類不正當方法逃漏贈與稅,以   避免被處罰鍰及追究刑事責任;亦請他人,尤其是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   、代書等合法代理人,勿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以此類不正當方法逃漏贈與   稅,以避免被追究刑事責任。對上開基準日後之行為,並應籲請納稅義務人   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自動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