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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及第33條條文
修正「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及第33條條文(93.01.16生效) 修正重點如下: 1‧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3‧受贈土地,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增繳之地價稅者,可減除或抵繳。 4‧重劃之土地,準用減徵百分之四十規定。 5‧受贈後配偶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