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不動產 >土地代書 >土地相關稅法常見問題
何謂一生一屋 ? 96.9.11
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第一 次出售,符合自用住宅仍適用一人一生一次,於第二次出 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一生一屋規定如下: 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   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   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   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因增訂前項規定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稅收 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 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 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 及縣 (市) 政府協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