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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辦理抵押權登記案件之實務作業
【源由】:內政部中華民國91年8月26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064-2號函 【主旨】:關於以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辦理抵押權登 記案件之申辦方式、登記規費、他項權利證明書列印等實務作業 【內容】: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地政處91年5月13日高市地政一字第0910005162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部邀集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申辦方式: 1.申請人應訂立一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並依管轄登記機關數製作契約書 副本數份,分別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其一管轄登記機關檢附契約書正 副本各乙份,餘檢附副本乙份,併同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所列文件 分別(或同時)向所轄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收有契約書正本之登記機關,應即查閱所轄共同擔保土地權利之地籍資 料有無查封等依法不應登記之情事,填具「跨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機 關連繫單」(如附件)併同契約書正本傳真他共同擔保土地權利之管轄 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事宜。他登記機關接獲前開傳真文件時,除應即於前 開機關連繫單查註有無查封等依法不應登記之情事回傳他共同擔保土地 權利之管轄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外,應將前開傳真之契約書正本影印附案 辦理登記。 3.登記機關辦竣登記,應將副本留存登記機關歸檔,並將正本或其影本加 蓋登記完竣之章發還申請人。 (二)登記規費: 1.登記費: (1)契約書已分別載明各土地權利負擔之金額者:應依土地法第七十六 條規定以其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2)契約書未限定各土地權利負擔之金額者:各登記機關除應依土地法 第七十六條規定以其權利總價值千分之一計算登記費外,另應依申 請人檢附或詳列之各該共同擔保標的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證 明文件,按所轄不動產現值比例分算應納之登記費。 2.書狀費:各登記機關分別就列印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張數計收書狀費。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列印:各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應依本部九十年三月 訂頒「 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登記作業)手冊」第4章4-2- 3登錄作 業方式及注意事項七五-4.-(4)規定,於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 欄登打代碼「88」權狀註記事項:「與○○市(縣)○○區(鄉、鎮、市) ○○段○○小段○○地(建)號共同為權利標的」後,分別列印發給他項權 利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