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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之讓與
一‧依據內政部民國93.01.20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00252號函 二‧要點:   1‧最高限額抵押權一經確定,其抵押權性質轉變為普通     通抵押權,再次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與他人,得依普     通抵押權讓與方式為之   2‧查最高限額抵押權一經確定,其擔保債權之流動性隨     之喪失,該抵押權所擔保者由不特定債權變為特定債     權,且該抵押權與擔保債權之結合狀態完全回復。   3‧亦即抵押權從屬債權之特性與普通抵押權者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