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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移轉資格國宅得「分次」贈與移轉
一‧依營署宅字第○九三○○五五八三五號函 二‧主旨:關於國宅社區原承購人欲將該國宅贈與      其直系親屬,並以分次贈與之方式辦理      登記,是否適法乙案。 三‧說明:按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政府      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      一年後,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      、贈與或交換。其承購、承典、受贈或      交換人,如具有國民住宅購買資格者,      得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      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取得使用      執照滿十五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其出售      、出典、贈與或交換該住宅及基地,不      受前項規定之限制。」考量分次贈與係      民眾合法節稅方式,本案國宅若為取得      使用執照滿十五年以上者或原承購人居      住該國宅滿一年,且受贈人未申請承接      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則該原承購      人得分次移轉部分持分予受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