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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配偶依民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時,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
依財政部94年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號 一‧主旨:生存配偶依民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時,免再檢      附法院判決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 二‧說明: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      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案      件,得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書件或全體繼承人同      意書。各地區國稅局受理上開案件核發相關核      准函時,應同時副知其他繼承人。本部八十六      年二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二四五二三號      函檢附之會議決議(二)及本部八十七年一月      二十二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二五七○四號函檢      附之會商結論二、1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