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配偶依民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時,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
依財政部94年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號
一‧主旨:生存配偶依民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時,免再檢
附法院判決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
二‧說明: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
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案
件,得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書件或全體繼承人同
意書。各地區國稅局受理上開案件核發相關核
准函時,應同時副知其他繼承人。本部八十六
年二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二四五二三號
函檢附之會議決議(二)及本部八十七年一月
二十二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二五七○四號函檢
附之會商結論二、1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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