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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單獨申請塗銷信託登記之規定95.12.08
*依內政部95年12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4524 號函   案經函准法務部95年11月24日法律字第0950042379 號函 略以:「...按信託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 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而契約終止權之 行使,依民法第 263條準用同法第258條之規定,應向他方當事人以 意思表示為之,若當事人一方有數人者,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該 意思表示,始生終止之效果。是以,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之信 託契約,經委託人向受託人(如受託人有數人時,應向其全體)為終 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且該終止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4條、第95條及其 他相關規定發生效力後,即生終止之效果。」從而,本案自益信託之 委託人自得檢附其通知受託人終止信託關係之存證信函,單獨申請塗 銷信託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