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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減半延長一年~
立法院院會民國93年1月6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部 分條文修正案」重點如下:   1‧決議土增稅減半徵收措施由原本的「二年」修 正為「三年」,延長至民國94年1月31日止。   2‧土地稅法修正案也另增訂配偶互贈與土地「得 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配偶相互贈與後再移轉第三 人時,贈與人支付土地改良費用與增繳之地價稅得自漲 價總數額除。   3‧並增訂因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如土地於贈與前 參與重劃,於贈與配偶後再移轉第三人,亦得適用減徵 土增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