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工建物經法院拍定後得辦理起造人變更
一‧依內政部93.03.15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0930082645號
二‧主旨:有關施工中之建築物經法院拍賣後得否辦理變更起造人及
併同變更監造人、承造人疑義乙案。
三‧說明:案經邀請各有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1‧「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
未成年或禁治產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
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
使用或拆除之許可。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
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
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分別為建築法第十二條及第
二十六條已有明文。
2‧有關施工中之建築物經法院拍賣後,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為
同一拍定人,且取得法院權利移轉證明書者,其辦理變更起造
人乙節,自得依本部73年11月7日73台內營字第266873 號函釋
規定辦理。
3‧請司法院將本部前揭號函轉各級法院,以利承辦類此拍賣案件
時之參考。
發佈日期:200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