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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訊犯罪嫌疑人之原因有哪些?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同法第二百三十條、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憲兵、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如調查局人員)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故偵訊犯罪嫌疑人原因,即以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憲兵、或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如調查局人員﹞知有犯罪嫌疑而開始調查。檢察官等知悉犯罪嫌疑之原因如下:   1被害人提出告訴。   2利害關係人提出告發。   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首。   4現行犯之逮捕。   5其他原因如臨檢、線民報告、新聞報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