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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受訊時,法定代理人是否必須在場?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如子女未成年而有接受檢警偵訊或法院審判之必要,父母既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自得依上揭規定選任辯護人為未成年子女辯護,以維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惟現行法令除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並無規定法定代理人得於受訊時到場,故未成年人受訊時,法定代理人應不得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