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刑事法律 >刑事偵訊
遭遇非法取供時,應如何保護自己?
  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固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第一百條「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第一百條之二「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如當事人遭非法取供而違背於自由意思之陳述經偵察機關作成筆錄者,該筆錄即不具證據能力,法院於裁判時應排除之。惟非法取供之情形,至今仍不能完全避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遭非法取供,有下列方式維護其權益:   1拒絕於筆錄簽名。   2如有受傷,應前往驗傷取得傷單。   3案件移送檢察官偵查時,應立即表明遭不法取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