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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警察逮捕了,被偵訊時有哪些權利?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或其親人均可隨時聘任律師到場維護權益,律師未到時可以保持緘默拒絕陳述〈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二、我要委任律師陪同接受訊問。
三、為避免夜間疲勞偵訊,您可以拒絕在日落後日出前接受訊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三〉。
四、偵訊筆錄一定要逐字審閱,確實符合自己陳述內容再行簽名或捺指印。
五、接受偵訊應要求全程錄音,以便留下完整紀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
六、若遭刑求等不法取供,應向接訊之單位,如檢察官表明,如有必要並應請求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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