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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主動找男友嘿咻 害慘了他賠5萬還判重刑〈解說:陳嘉文律師〉

新聞:
來源:2019-10-28  聯合報

某男子透過網路聊天室認識13歲少女「小蘋」,兩人交往成為男女朋友,該男去年帶她回租屋處發生性關係,經少女的家人提告,少女證稱是我主動跟他說:「我想跟他發生關係,他有同意」,事後雙方以5萬元和解,台中地院依姦淫幼女罪將他判刑1年7月。可上訴二審。

警詢時,少女「小蘋」作證稱「我與他發生關係都是你情我願,雙方合意的,案發當日在他家中發生性行為,我主動與他發生性行為,當下是我主動跟他說我想跟他發生關係,他有同意」。

被害人「小蘋」於案發當時,為未滿14歲的少女。她於警詢中證稱「他知道,剛開始認識時,我就有告訴過他,我13歲,就讀國一;陳男也不否認。

法官查出,該男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3月確定,並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因此該男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為累犯。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2017年12月間,透過網路聊天室結識少女「小蘋」,兩人進而開始交往,他於2018年4月8日上午,在他的租屋處內,經少女同意,兩人發生性關係。經少女的媽媽提起告訴。

法官審酌,該男與「小蘋」是自願發生性行為,且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家屬5萬元,足見他確有悔意,因此判刑1年7月。

(來源網址:點此

cool判決評析:

被告透過網路聊天室版認識本案被害少女,兩人進而開始交往。被告其明知該女係未滿14歲之少女,竟基於對未滿14歲之少女為性交之犯意,於租屋處內,經徵得少女之同意,對該少女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嗣後,這名少女之母親發現後,訴由市政府警察局報告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地方法院基於以下理由,認定被告涉犯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

  1. 被告對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與被害少女於警詢中之指控相符,且多項證據皆與被告自白相符。
     
  2. 被害少女於案發當時為未滿14歲之女子,被害少女於警詢中證稱「我就有告訴過他我13歲」、「就讀國一等語」,被告對此亦不否認,被告與被害人為交往中之男女朋友,衡情亦會知悉彼此年齡,足認被告明知被害少女年紀尚未滿14歲一事,仍與被害少女發生性關係。
     
  3. 按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既須行為人與未滿14歲之男女有性交之『合意』,則必須該未滿14歲之男女有意思能力,且經其同意與行為人為性交者,才會構成本條之罪,重點在雙方當事人須合意性交。被害人於警詢中證稱與被告發生關係都是你情我願,雙方合意的在被告家中發生性行為,等語足證被告與被害少女確係合意發生性行為,被告並無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

最後,法院衡量被告與被害少女案發當時係在交往中之男女朋友,且被告於本案對於被害少女為性交時,並未使用強暴、脅迫或違反被害少女意願之手段等情事,犯後被告承坦犯行,並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足徵被告確有悔意;而刑法第227條第1項刑責為3年以上10年以下,而雙方當時係為男女朋友,犯罪的情節對於社會造成的危害較小,與一般犯罪的狀況相比,被告犯罪情狀相較於法定之重刑,在一般人的判斷下如判處最低刑責足以引起同情,爰另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對被告本案犯行酌量減輕其刑,判處被告一年七月處有期徒刑。

enlightened法律教室:

為什麼利用未成年人為犯罪行為,刑法或是特別刑法會予以處罰較高的刑責?

未成年人認知、身體健康發展未臻成熟,仍處於懵懂之狀態,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中之階段,對於事情的輕重可不甚了解,所做的決定都可能是率性而為,思考可能欠佳,考量日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之發展及日後人際關係交往所以有特別保護之必要,所以我國刑法對為未滿14歲之人之犯罪行為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之犯罪行為則減輕其刑。若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思慮不周之情況犯罪或是對其犯罪,明顯是對了脫免刑法之罰則,該人在刑法上之評價則認為其罪性較高,因此對於利用未成年人犯罪或是對其犯罪須有特別或是加重之處罰。

在兒童與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特別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上開判決中,被告所涉犯的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規定已將「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列為犯罪構成要件,亦即已就被害人之年齡設有特別規定,屬針對少年為被害人所定之特別處罰規定,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毋庸再按同條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參考法條】
刑法第18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刑法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與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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