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日期:NO:229/2017年6月2日
委託人 :乙女(告訴人)
相對人 :甲男、丙女(被告)
案件類型:妨害家庭
案件結果:廢棄原不起訴處分,後提起公訴
辦理律師:許盟志律師、韓忞璁律師
【事實經過】
- 甲男、乙女原為夫妻,後於民國(以下同)97年1月1日離婚。
- 乙女於102年3月才知道在甲、乙離婚之前,甲男就與丙女有通姦的行為,丙女才會在97年2月1日生下小孩丁,乙女憤而於102年5月對甲男、丙女提出通姦、相姦的告訴。
- 不過檢察官以乙女和甲男100年1月6日的一封電子郵件,內容為「私生女就是你通姦最有利的證據」認定乙女在100年1月6日就已知道甲男和丙女通姦、相姦的事實,但乙女卻到102年5月才提出告訴,已逾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所以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律師關鍵主張】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定之「告訴期間」是從「知悉」時起算六個月,而所謂「知悉」是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
- 100年1月6日的電子郵件,是因為甲男當時曾向乙女表示,小孩丁是甲男與丙女所生,因此100年1月6日的電子郵件只在乙女希望透過激將法的方式來試探甲男的口風。但甲男當時堅決否認小孩丁是他們通姦、相姦所生,而是在與乙女離婚後,才與丙女發生性行為而生下小孩丁。
- 乙女是一直到 102年3月才知道小孩丁是在甲乙離婚之前,甲男與丙女通姦、相姦所生,所以乙女於102年5月提出告訴,並沒有逾越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 所以,律師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的規定,在七日內提起再議。
【案件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