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故動物之飼養者負有防止動物傷人之作為義務,一旦飼主疏忽,致動物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者,即應負過失傷害之責。
且依民法第190條之規定,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動物占有人,即現實占有該動物,對於該動物實際上得予以管領支領的人,占有人有可能是飼主(寵物所有人),也有可能是飼主以外之人,如帶狗去蹓狗的人。因為占有人必須監督管理該寵物,所以占有人若有疏懈致寵物傷人,應由該占有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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