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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歲運將挨4槍 失血過多仍住加護病房〈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聞:
2019/02/11 TVBS

遭到槍擊的56歲運將,送醫取出4顆彈頭,雖然恢復意識,但因為失血過多,目前還在加護病房觀察,家屬說,他開計程車之外,還當板模工,平常也會到妹妹的自助餐店幫忙,工作認真,只要不喝酒,對人也很好;但開槍的嫌犯說,只不過搭個車卻被取笑那麼嚴重,讓他質疑運將喝了酒,此外,他也說,見到運將流血,一度要將他送醫卻遭拒。

運將開車做生意,竟然只因為說自己的經濟比對方好,被陌生乘客連開四槍,讓他一度失去意識,送醫開刀取出4顆彈頭,雖然意識恢復,但因為失血過多,目前還在加護病房觀察。

被害人妹婿:「跑計程車而已?還在釘板模。」

被害人妹妹:「我在做自助餐的,所以還會去跟你們幫忙?對!」

56歲的運將,離了婚沒有小孩,平常開計程車之外,也是板模工,還會利用空檔到妹妹經營的自助餐店幫忙,在家人眼中他工作認真,只是,家人說,有公共危險前科的他不喝酒都很好!

被害人妹婿 vs.妹妹:「不喝酒還好,現在是有比較節制了!」

員警 vs.嫌犯:「怎麼開到四槍?這種東西沒辦法控制啊!搭車而已,你怎會嗆我那麼嚴重,是喝酒嗎?」

49歲的嫌犯,有槍砲及毒品,沒有固定職業,就靠打零工賺錢,跟兼了3份工相比的運將,經濟自然比較差,疑似受不了譏笑,還被懷疑不付車錢,他憤而開槍,說起當下,他有點惱怒,質疑運將喝了酒,不過,他也說犯下大錯後一度想將運將送醫,他卻不領情!

員警 vs.嫌犯:「我看他血流下來,說叫救護車去醫院,他不要?他不要,一直鬧啦!我說我跟你懇求,所以他下車跑跑到那兒?對啦!嚇整夜!不要緊!處理了心就較安了!」

因為良心不安到廟裡拜拜,結果被逮,警方說,這樣才是真的心安!

enlightened法律教室:

嫌犯一時情緒失控開了四槍打傷了運將,致運將重傷送醫,尚未脫險。嫌犯將運將打傷的行為成立刑法傷害罪;又違法持有槍械,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嫌犯雖稱自己當時有意圖要聯繫救護車將運將送醫,但能否適用刑法關於中止犯之規定來減輕其刑,或嫌犯是否另外又成立遺棄罪

「中止」是指犯罪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卻因基於自己的意思而停止實施犯罪行為或著手阻止其犯罪結果之發生,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而犯罪結果之不發生,若並不是因為犯罪行為人的防止結果行為所致,但行為人已有盡力去作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之行為者,也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責。刑法第27條第1項定有相關規定。

從嫌犯的陳述,他有徵詢運將是否要協助其送醫的意願,但被運將拒絕。在法律上,單純因被害者的拒絕,而未積極將被害人送醫,無法認為嫌犯有防止結果發生。故嫌犯因不合於中止要件而不成立刑法的中止犯,無法減輕或免除其刑責。

嫌犯留下因自己開槍受傷的運將離開現場而不顧,是否構成遺棄罪

遺棄罪成立之對象須為無自救能力之人,所謂無自救能力之人是指若非經由他人之救助,可能無法維持其生命之人。運將遭槍擊後陷入無自救能力的狀態,嫌犯對被害者而言是負有救助義務的人,嫌犯未盡其救助運將的義務,將被害人留置於案發現場,甚或是積極的將運移置他人不可能會發現或施以救助的空曠區域,即由成立遺棄罪。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5條
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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