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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有無得到緩起訴之機會?**
  所謂「緩起訴」,是指非重罪之案件(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緩起訴期間內如有違反規定,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如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則有實質確定力,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情形,不得再行起訴。在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改採改良式之當事人進行主義,交互詰問之情形下,為壓低起訴案件,緩起訴之案件勢必增加,侵占罪得到緩起訴之機率亦大為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