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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之被告如何才能獲得緩刑之寬典?**
  緩刑之成立要件依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如下: (一)須宣告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所稱宣告係指宣告刑而言,故法定本刑或最重本刑雖在二年以上,如因減輕或選科,以致宣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亦屬之。 (二)須前五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行為人須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或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須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二八一號判例曾表示:宣告緩刑,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加以審酌,與被告之患病與否,並無關係。 故侵占罪之被告於符合上述之要件時,才較能獲得緩刑之寬典。   又法院欲為緩刑宣告時,得斟酌情形,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