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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學生悠遊卡還拿去買泡麵 男子貪小便宜被起訴〈解說:許慧鈴律師〉

新聞
來源:自由時報2019-12-16

基隆一名男子今年4月28日晚間在七堵車站某列車車廂內,拾獲學生遺失的悠遊卡。連男竟佔為己有,隔日凌晨更持只剩66元的悠遊卡,到超商買泡麵。該學生見卡片遺失後,餘額竟然減少,認定是遭人侵占,便報警處理,警方則循線逮人。基隆地檢署近日偵結,依侵占遺失物罪將連男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警方獲報後,調閱車站內的監視器,發現一名男子撿拾到卡片,最後搭機車離去,便依車牌追人,循線找到該男子,將他約談到案說明。

連男向警方承認,確實有撿到悠遊卡,也有將卡片拿到超商購買泡麵。警訊後,依法送辦。

檢察官認為,連男已承認犯行,也有悠遊卡消費明細佐證,且監視器也拍下他購物及騎乘機車離開時的畫面,依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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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進步,許許多多的設備、設施陸陸續續都電子化、智慧化,因此消費的形式也逐漸多元,不再侷限現金交付。其中塑膠貨幣使用程度最為廣泛,如信用卡、悠遊卡、一卡通…等等,此外更融合其他憑證功能,所以現在人人都至少擁有一卡,使用這樣子的消費方式省去攜帶現金的麻煩,便利也安全。

本件新聞中,學生遺失了悠遊卡而無法實際管領該物,但此悠遊卡還是屬於學生所有並非無主物,而該男子撿拾到學生所遺失之悠遊卡,並未通知有受領權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反而拿去購物則:

● 刑事責任:

該男子當下是抱持著怎樣的意圖撿拾遺失物尚未可知,但之後該男子將悠遊卡拿去買泡麵的行為,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的意圖相當明顯,故該男子將學生遺失的悠遊卡據為己有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 民事責任:

該男子將學生遺失的悠遊卡據為己有並使用它消費,對此悠遊卡的所有人,即遺失悠遊卡的學生可對該男子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向該男子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該男子返還其無權占有之悠遊卡;而被男子拿去消費的部分,因男子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導致學生受有損害,學生可同時主張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要求男子返還其利益。
 

【參考法條】

民法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民法第803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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