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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明知婦女不符法定事由仍予墮胎 有何法律責任?

醫師明知婦女不符法定事由仍予以墮胎,倘若是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加工墮胎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意圖營利,而犯前述之罪者,則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項之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如果是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則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