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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甲公司登記負責人,惟均不過問公司業務,悉交由其子B經營,設甲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A、B應否負稅捐稽徵法刑責?
依實務之見解認為,A既未處理公司業務,對逃漏稅捐乙節事實無認識,自不能科以刑責;B既實際經營公司業務,即為公司經理人,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為公司負責人,自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四十一條論罪。
發佈日期: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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