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刑事法律 >逃漏稅
A為甲公司登記負責人,惟均不過問公司業務,悉交由其子B經營,設甲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A、B應否負稅捐稽徵法刑責?
  依實務之見解認為,A既未處理公司業務,對逃漏稅捐乙節事實無認識,自不能科以刑責;B既實際經營公司業務,即為公司經理人,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為公司負責人,自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四十一條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