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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之被告如何才能交保?
  被告雖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時,得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保證金額後准予交保。至於保證金之多寡,由法院視被告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犯罪情節,依保全被告之必要而裁量決定,無一定金額。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向法院聲請交保。但是否交保,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駁回: 1.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2.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3.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