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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判決確定,能否對告訴人提出誣告罪之告訴?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 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誣告乃以違反客觀真實之事實而為申告之行為,被告倘認告訴人確有誣告之事實,自可提出誣告罪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