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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護理師無辜遭刀刺 法官:婦人壓力大無罪〈解說:韓忞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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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6 TVBS

嘉義去年5月份發生,一名女護理師上班時,無故遭到A姓婦人拿長約30公分的水果刀刺傷,事後被依殺人未遂罪送辦,但法官認定,因為A姓婦人長期照顧失能的丈夫,壓力非常大,犯案當下呈現意識不清楚,才會做出不理性行為,非並惡意傷人,因此判婦人無罪,但要監護管束3年,至於受傷的護理師,目前重回工作崗位,還必須持續接受心理治療。

去年5月,救護人員著急地將一名B姓女護理師,推進手術房急救,因為她在上班時,突然被人拿水果刀刺傷,拿刀刺傷女護理師的就是這名54歲的A姓婦人,刑警帶著她,面對記者的詢問,只說自己會道歉。

去年5月25日,B姓女護理師在醫院上班時,突然被這名A姓婦人,拿約長30公分的水果刀刺傷,當時醫院同事趕緊將B姓女護理師急救,他胸部、頸部以及手臂共有5、6個刀傷,傷勢非常嚴重,持刀的A姓婦人被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但法官15日宣判,A姓婦人無罪。

嘉義地院說,A姓婦人因為長期照顧失能的丈夫,自己腳上也有傷,長期壓力非常大,去年犯案的當下,精神狀況陷入暫時性的解離狀態,才會意識不清,做出不理性的暴力行為,只是女護理師好好的在醫院上班,卻無辜遭砍,現在雖然傷勢已恢復,但心裡的陰影,恐怕沒有這麼快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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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判決之裁量要點,並非在於媒體如此聳動的標題所述,指被告僅因「壓力大」即無罪。

本案法院考量的是:A姓婦人(下稱A婦)在行為時是否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因而欠缺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

所謂「欠缺辨識能力」是指行為人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又「欠缺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本案中,法院依據相關事證,認為A婦案發時之心理狀況有可能異常,於案發時,A婦對於行為違法之辨識(辨識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控制能力)之能力,有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受影響之疑慮,故委由長庚醫院為A婦進行精神鑑定。

長庚醫院的精神鑑定報告指出:「…於案發前有嚴重焦慮、憂鬱及被害妄想,此精神症狀更強化其內心感受之壓力,終至崩潰,令其陷入暫時性解離狀態,於意識不清下做出與平時個性相違、喪失理智之嚴重暴力行為,應屬處於解離狀態(dissociation state)之殺人行為。即被告行為時處於一種特別的意識狀態,脫離其原本人格及對周遭環境之認知,事後並失去記憶。」故推測A婦於本案犯罪時,已因精神障礙,致完全喪失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刑法第19條第1項明文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若當事人的行為發生是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所導致,應免除或減輕其刑,原因在於我們無法期待精神障礙者可以如一般健康的人一樣遵守社會的規範並能夠辨識當下的行為。

法院調查,A婦隻身嫁來臺灣,身旁無親人在側,加上以前因丈夫的關係與他人有土地糾紛,認為自己長期受欺壓甚至生命遭受威脅,導致患有憂鬱症、焦慮症、被害妄想症等精神疾病;又因為長期照顧失能的丈夫,造成長期精神壓力過大,最終導致精神崩潰,犯案時精神狀態陷入暫時性解離,意識不清的精神障礙狀態(即犯案當下其實A婦無法辨識自己的行為違法,及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故法院引用刑法第19條第1項,判決A婦之行為不罰。但雖然行為不罰,依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法院認為就A婦目前的精神狀況而言,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所以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三年。

近幾年來因長照所造成的悲劇層出不窮,因在高齡者(或失能者)照顧上,普遍較容易聚焦在高齡者的需求上,而忽略了照顧者的需要,所以我們不時會在新聞上看到長期照顧失能的家人的照顧者,或是殺了失能者再自殺、或是像本案一樣,殃及無辜。不論國內國外,照顧者出狀況的例子層出不窮,在在突顯了照顧者的身心靈也有需要被關照的地方。除了政府應該好好思考如何預防長照悲歌不斷地發生,身旁若有陷入如此困頓的親友,我們也能適時地給予幫助或關懷,盡可能避免照顧者身陷泥淖而造成無可轉圜之憾事。

【參考法條】

刑法第19條 (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刑法第92條 (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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