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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不起訴之案件如何補救?
告訴人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本文)
。倘又被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為駁回再議之處分,告訴人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發佈日期:0000-00-00
延伸閱讀: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案件,告訴人能否再次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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