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刑事法律 >公然侮辱罪
何謂公然?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二十九年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所謂多數人依大法官第一四五號解釋,是包括「特定多數人」在內(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例如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的情形。   亦即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則顯難以形成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一號刑事判決參照〉。
延伸閱讀:何謂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