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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庭互飆「白賊、垃圾」竟告不成 原因是…〈解說:陳嘉文律師〉

新聞:
新聞來源:2019.07.23 自由時報

董姓、崔姓男子為了工程款糾紛興訟,兩造去年2月間,在橋頭地檢署第8 詢問室開庭接受偵訊,崔男以「白賊」飆罵董男,董也當庭以台語「不像兒子」、「垃圾」等語辱罵崔,崔事後對董以涉犯公然侮辱,民事求償6萬元,橋頭地方法院則以偵查庭內言行「偵查不公開」為由予以駁回,董不服再提上訴仍被駁回全案定讞。

原告崔男主張,去年2月7 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橋頭地檢署第8 詢問室開庭接受偵訊時,董某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當庭以台語「不像兒子」、「垃圾」等語辱罵,請求董賠償伊精神慰撫金6 萬元。

董男則以當時崔先以「白賊」辱罵,他才會情緒性以「垃圾」一語回應,且係在橋頭地檢署之詢問室內,言論並未廣為人知,尚難認有損害崔鎗蘥之名譽權,且退一步而言,崔某請求之金額亦過高。

橋頭地院岡山簡易庭審查認定,相互辱罵對方之處所為橋頭地檢署之詢問室,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該案於偵查階段進行詢問時,詢問室內僅有檢查事務官(編案:原著誤載,此應為檢「察」事務官)、書記官及兩造等特定人在場,不得由其他不特定人自由進出。

法官認為,當時兩造處於對立狀態情緒較為激動,兩造縱相互口出「白賊」、「垃圾」、「不像兒子」等語,亦不足使在場之檢查事務官或書記官因此即貶損兩造之社會評價,不符合民法侵害名譽權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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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構成要件在於 (1) 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2) 所表達的內容,會使他人名譽受損。意即在第三人的眼中,被辱罵的人在社會上的名譽遭受侵害。

新聞中,崔男與董男相互飆罵對方的地點是在橋頭地檢署的詢問室,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案件在偵查階段進行詢問時,詢問室內僅會有檢察事務官、書記官及原、被告雙方特定人在場,不得有其他不特定人自由進出,故不符合不特定多數人之要件,不會構成公然侮辱。

再者,判決指出,當時崔男與董男處於相互對立之狀態,情緒較為激動,皆為檢察事務官及書記官所明知,故雙方縱然相互飆罵「白賊」、「垃圾」、「不像兒子」等語,並不足以使在場的檢察事務官或書記官因此而貶損雙方的社會評價,亦不符合民法第195條第1項關於侵害名譽權之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公開審理的案件,此類案件開庭通常會開放給民眾、記者、學生或其他從事法律工作的相關人員……等進入旁聽,則此時可出入法庭的人就為不特定多數人,若是在此種狀況下侮辱他人,還是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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