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刑事法律 >毀謗罪
隨意在網路上張貼他人求愛字句,小心觸法**
  實務上曾有人偽以他人名義,意圖散佈於眾四處發信「喜歡做愛歡迎來電一夜情」、「我好癢喔快嘛09********」,以及「我想要一夜情我溫柔體貼會口交一定要來喔09********」等曖昧文字,並透過網際網路分別張貼在網路交友站及網聚留言版,用以表示該他人刊登徵求性伴侶之廣告,遭法院判刑。   電子郵件及網站上文字等電腦文件,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均屬刑法上的準私文書。      因此實務上即有判決認為「被告於網路上刊登內載『喜歡做愛歡迎來電一夜情』云云,並公布楊○○電話,客觀上已足使人誤認楊○○本人有渴望性需求、徵求性伴侶之不名譽情事,上開行使偽造文書行為自足以生損害於楊○○。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簡字第三六六二號判決)、「丁○○係李○○之妹婿,明知李○○之小名為小玲,且將子女托劉○○之妻代為照顧,故假日時均借住劉○生處,竟意圖散佈於眾,以網址在網路上以李○○之小名(小玲)之名,刊登一夜情廣告,並留下劉○○住處電話,傳述李○○有意與不特定人為一夜情,致不特定人循網路上電話來電找李○○要求一夜情,足以毀損李○○之名譽」(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易字第一七五九號判決)。   網路世界雖然虛幻,但是隨意以電子郵件或在網站張貼損害他人名譽之事,卻是難逃法網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