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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會會首虛設人頭會員,並以該會員標會,有何責任?**
  依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五及第七百零九條之六規定,每一會份限得標一次,且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走,易言之,會首於首期取走合會金即無再標會的權利。   會首以虛設人頭會員跟惠,並以該會員標會,係指甲沒有參加該合會,會首卻以甲名義參加合會,會首於首期拿走合會金之後,又以甲之身分參加標會,甚至還得標,取走該期之合會金。此處分兩種情況討論,茲分述如下:   會首之後仍有以甲之名義繳交會錢:因會首如期繳納會錢,並未造成任何人之損害發生,故除了冒用甲的名義,構成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外,並不構成詐欺取財罪。     會首以甲名義標走合會今後即捲款潛逃:此種情形比較可能發生,因會首與虛擬的甲都已逃走,根本就不會再繳納會錢。除了冒用甲的名義,構成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外,會首為取得合會金(意圖不法之所有),以虛設人頭會員(詐術)詐騙會員之匯款,造成其他會員之損失,依法尚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至於其他會員之權利義務問題依民法合會該章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