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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房地已遭查封,卻故意隱瞞出售,有何責任?**
  房地一旦經法院查封,房地所有人就不可以處分(移轉、變更)該房地,惟所有人仍可以行使債權行為(買賣、出租…),故房地所有權人仍有權利出售該屋,只是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時,地政機關不會允許。易言之,依法律規定,雖可成立買賣契約,但該不動產卻無法移轉登記,通常一般人不會去購買這種不動產。   因此,房屋所有權人出賣其房地時,明知該房地遭法院查封,無法將該房地移轉登記給買受人,於訂立契約還故意隱瞞該事實,即可以推定出賣人有意詐騙買受人之訂金(或價金),買受人因確信該屋地係出賣人所有,且可以取得房地,於交付訂金(價金)後始發現無法辦理移轉登記,縱上所述,出賣人顯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