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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作劇訂56杯飲料 她這樣說免罪責〈解說:陳嘉文律師〉

新聞:
來源:三立新聞網 2017年4月18日

  惡作劇訂餐點真的要不得!桃園一名楊姓女子向飲料店訂了56杯飲料,指明要送到「大湳國中」,但店家外送才發現「大湳國中」是虛構的,氣得報警。這才了解原來楊女是飲料店前員工,為了報復才這麼做,不過法官仍判楊女無罪,因為楊女定餐時曾說這一句話。
  楊女為了報復,打電話到飲料店訂了56杯飲料,要求店家隔天外送到「大湳國中」,還留下另一支電話號碼做聯絡,但隔天店家卻找不到人,「大湳國中」也根本不存在,只好將56杯飲料全數分送給鄰居,白白損失3304元,事後氣到報警。
  警方循線找到楊女,但楊女辯稱不是報復,只是單純想惡作劇,而且訂單當下有強調「隔天會再來電確認訂單,若沒有來電就當訂單作廢」。檢察官調查確定楊女真的有向店家「叮嚀」過,因此最後不起訴處分,但楊女還是主動賠償5000元;只是雖然不起訴,但法界人士認為此舉動仍不恰當,恐有詐欺未遂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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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這類惡作劇層出不窮,這樣的行為到底會不會有刑責呢?
此新聞中楊女在向飲料店下訂單的同時有強調「隔天會再來電確認訂單,若沒有來電就當訂單作廢」,故檢察官當然以不起訴處分。然而,若是當下楊女並未先有此「叮嚀」,是否會有文末所說「詐欺未遂」之虞?

首先談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其在於「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使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當的利益者而言。」

而詐欺罪屬於刑法特別規定有處罰未遂犯之情況,只要是基於「詐欺之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而著手施行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縱使相對人尚未實際交付財物,或者行為人尚未實際獲得財產利益,仍舊構成詐欺未遂而須加以處罰。但是此案例中,楊女並沒有拿到飲料,也沒有第三人拿到,因為第三人「大湳國中」並不存在,故不符合其構成要件中「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只是像這類的惡作劇行為雖然不會構成刑法上詐欺取財未遂罪,卻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55條以詐術使人處分財產罪,即「間接毀損罪」。

間接毀損罪之構成要件在於以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也就是說,成立此罪須本人或第三人因誤信行為人之詐術、欺罔為真實,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並因而發生財產上損失之結果。

【※ 法律條文以文章刊登時為準!欲了解現行法規,請來電諮詢。】

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55 條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