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刑事法律 >遺棄罪
未婚產子丟棄於廁所內,是否構成遺棄罪?
是否構成遺棄罪應從生父和生母之不同身分探討,解說如下。 (一)生母部分:    母親對於子女於法律上負有扶養之義務,今剛出生之嬰兒根本無自救之能力,     將其丟棄於廁所內,生母已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之遺棄     罪。倘嬰兒因此發生死亡結果或重傷之結果,另處以較重之同條第二項違背義     務之遺棄罪加重結果。 (二)生父部分:    因題示係未婚產子,生父與生母間無婚姻關係,故該名子女不是生父的婚生子     女,申言之,在法律上生父對於該名子女無法律上之扶養、保護之義務,故縱     使生父對於生母遺棄一事知情,但亦不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違背義務之     遺棄罪。惟如有證據可證實生父對於該名子女有認領之事實,則依民法第一千     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該名子女即為生父之婚生子女,生父對於棄嬰始負有     法律上扶養之義務,此時即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違背義務之遺棄罪之適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