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刑事法律 >遺棄罪
遺棄罪之追訴期多久?
  追訴期係指,犯罪發生後,基於法律規定,因一定期間之經過,不提起公訴或自訴,則對於該犯罪行為人不可以再開啟偵查程序,亦即檢察官已經不得提起公訴,告訴權人(被害人)也不可以提起自訴,犯罪行為人將免於受到追訴處罰之風險。   遺棄罪章包括無義務之遺棄罪、無義務之遺棄罪加重、違背義務之遺棄罪、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加重,及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上述各罪法定刑罰高低各有不同,故其追訴期間亦有不同。追訴期說明如下: 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以無義務者之遺棄罪為例,其最高法定刑是六月有期徒刑,故其追訴期就是五年,其他罪行依此類推。又追訴期間應從何時為起算點?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自犯罪成立之日開始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是繼續之狀態,就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