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刑事法律 >遺棄罪
遺棄罪之行刑期多久?
  行刑權係指,裁判確定之科刑,如於法律規定的一定時間內未執行,則就不可以對被判刑之人再執行,但對罪與刑之宣告之效力仍不受影響,換言之,依舊有犯罪受刑宣告之紀錄,但檢察官已經無法對其執行處罰。行刑權期間之計算需視法官之判決而定。     依刑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舉例,甲因遺棄其妻子,被判六個月有期徒刑,則行刑權期間為七年,即行刑權期間應視法官之判決而定。     應從何時為起算時間點?依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自裁判確定之日開始起算。審理機關做出裁判,而該裁判已經不得變更或不得撤銷,謂裁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