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刑事法律 >遺棄罪
遺棄罪能否判緩刑?
  緩刑係為避免短期自由刑(惡性輕微之人與惡性重大之人關在一室,容易染到不良惡習、刑期過短,難收到教育之效果…)之弊端,及獎勵犯人改過遷善而設計之制度。緩刑,乃指刑罰置於停止執行狀態,於規定緩刑期間內,受刑人無犯罪行為,不但免除當初刑罰之執行,當初宣告的刑罰也會失去效力。緩刑之要件如后: (1)受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2)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是雖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為曾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3)認為暫時不執行較為適當者。  又法院欲為緩刑宣告時,得斟酌情形,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綜上所述,遺棄罪是否會被判緩刑端視其是否符合上述之條件而由法官就個案審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