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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時,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契約,事後反悔拒絕給付價款、受領房屋,是否成立背信罪?
按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關於背信罪之構成要件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房屋買賣事件中,買受人並非為出賣人處理事務,而係為自己處理事務,故不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若買受人為受他人委託而為其買受該屋者,買受人意圖為損害該本人之利益而拒為履行該買賣契約,致該本人受有損害時,則買受人對該本人則可能構成背信罪。
發佈日期: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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